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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天生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邹天生,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天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邹天生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路右侧车道行驶,进入**隧道后,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导致碰撞前方同车道蒋某甲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后向右侧翻,致闽******号小型轿车前冲碰撞前方因故障停在同车道内由张某甲驾驶的闽******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闽******号小型轿车内被害人张某乙、蒋某乙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车上运载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天生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邹天生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告人邹天生与被害人家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邹天生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省内高速公路的入口记录及照片、被害人蒋某乙、张某乙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第35310212020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邱某某、潘某某、蒋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天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2000001、202000002、20200000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10051、10052号、[2020]临(伤情)鉴字10052号、[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201、31202、31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闽******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载录像及时间误差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天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天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天生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邹天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天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天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被害人近亲属蒋某甲,系被害人张某乙的丈夫、被害人蒋某乙的父亲,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联系电话1990501****。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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