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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威涛、李志超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1762号

被告人邹威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志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以冒充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假称因公司倒闭,贷款客户若提前归还车贷,部分还贷即可完成车辆解押手续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收取还贷款的名义从被害人方某某等7人处共计骗取了人民币25万元。具体如下: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分别从被害人方某某处骗取了3万元,从被害人胡某甲处骗取了3.5万元。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取了3万元。

同月21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了4万元。

同月25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从被害人胡某乙处骗取了4万元。

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从被害人吴某某钞处骗取了4万元。

同月16日,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从被害人黎某某处骗取了3.5万元。

此外,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邹威涛以上述同样方式,独自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了人民币2万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志超在鄞州区兴宋路附近被抓获。次日,被告人邹威涛在鄞州区首南街道米兰公馆被抓获。现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的亲属已经代其二人向方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胡某乙、吴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等七名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并得到了这七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威涛、李志超现被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证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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