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邹婷,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20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至30日,在本市珠山区茶具城六楼简宿613房,吸毒人员茅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另案处理)开房与被告人邹婷、吸毒人员聂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多次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月30日上午,聂某某让邹婷联系茅某某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邹婷。邹婷扣下100元转账900元给茅某某。茅某某找“胡班长”买900元毒品,来到本市珠山区尚东国际小区取货后,返回茶具城与邹婷、聂某某吸食买来的毒品。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民警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柚子家艺术客栈606房抓获邹婷、聂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详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茅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婷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婷为他人购买毒品牟利人民币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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