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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学军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邹学军,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5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其涉嫌合同诈骗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学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邹学军在本市注册成立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注册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实际办公地点在本市青羊区**街**大厦。被告人邹学军系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公司经理。

2015年7月,被告人邹学军与杨某某(在逃)等人共谋后,向被害人方某某虚构**公司承包了位于简阳市成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事实,以愿意将该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分包给方某某的四川**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由,让**公司负责人方某某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30万元。2015年7月13日和同年7月23日,方某某通过**公司账户向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号转账三笔共计130万元。同年9月9日,邹学军等人又以工程快开工了,**公司急需用钱为由,向方某某借款20万元,后方某某通过**公司账户向杨某某的农行账号转账20万元,邹学军向**公司出具借条,并盖有**公司印章。同年9月6日,邹学军在明知**公司未承包**工程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和方某某代表的**公司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约定将**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公司。此后,**公司一直未能入场施工。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邹学军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邹学军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肆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张,光盘贰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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