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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定斌、蒋某某敲诈勒索案,蒋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854号

被告人邹定斌,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民组,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山庄****号因诈骗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23日。现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7月份开始,胡某某(因本案已判刑)与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三人在湖南纠集王某甲、王某乙、闵某某、李某甲(均因本案已判刑)等人,将互联网上的政府、企业官员照片合成到其他色情照片上,然后将照片寄给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与胡某某三人负责管理、召集人员、分配任务、分配赃款;王某甲、王某乙、闵某某、李某甲等人负责寻找被害人资料、合成照片、邮寄敲诈勒索信件、提取赃款等。

2016年8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办公室里收到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等人合成的色情照片及敲诈人民币31万元的信件后,为防止被告人将合成的色情照片在互联网传播被迫向胡某某指定的账号转账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蒋某某获知赃款到账后,迅速通过网银将赃款转移到其他数个账户。同年8月27日,胡某某指令王某甲与王某乙、闵某某、李某甲到湖南长沙将所有款项取出。

2016年10月,被害人李某乙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路**号**大厦收到邹定斌、蒋某某等人寄来的经过PS的色情照片和敲诈勒索信件。邹定斌、蒋某某等人欲通过此信件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3.4万元。被害人李某乙收到该信件后报警,并未将涉案款项存入指定银行。

2016年11月3日,胡某某、闵某某、王某乙在湖南省安化县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收到退还的赃款人民币31万元,对本案的被告人表示谅解。2017年10月15日,李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7月16日,王某甲自行前往湖南省安化县城南派出所投案。后胡某某、王某甲、闵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邹定斌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5日到通新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交易明细,涉案的敲诈勒索信及照片,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闵某某、李某甲、蓝某某、曹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定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邹定斌、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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