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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家亮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邹家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1********,汉族,文盲,打工,家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200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4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家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家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9月7日,被告人邹家亮为满足性欲,欲盗窃内衣后进行手淫,遂先后10次窜至位于本市沙门镇**村、**村、**村、**村的被害人住处外,窃得其晾晒在晾衣架上的内衣共计10余件和短袖T恤1件(均无法估价),每次均将窃得的内衣带至本市沙门镇**公园内进行手淫,后将内衣丢弃。具体场次如下:

1.2020年1月6日、1月8日、1月11日、5月9日凌晨,被告人邹家亮先后4次窜至本市沙门镇**村**路**号被害人孔某某家门前,窃得内衣共6件。

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邹家亮窜至本市沙门镇**村**号李某某家门前,窃得其妻子的内衣1件。

3.2020年3月22日、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邹家亮先后2次窜至本市沙门镇**村被害人曾某某暂住处门前,窃得内衣共3件。

4.2020年8月3日、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邹家亮先后2次窜至本市沙门镇**村**路**号付某某暂住处门前,窃得其妻子的内衣2件,短袖T恤1件。

5.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家亮窜至本市沙门镇**c村**路**号王某某家门前,窃得其妻子的内衣1件。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邹家亮在本市沙门镇**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身份资料;

2.证人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曾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家亮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家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家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家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家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家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家亮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16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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