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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家林诈骗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邹家林,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家林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邹家林谎称可以帮忙解决信用卡逾期以及追回被骗的资金等为由,编造请客吃饭、收取手续费等事由,多次从被害人薛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1万余元,骗得的钱款用于消费挥霍。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邹家林在杭州钱塘新区金沙印象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R7手机、OPPO R11T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姚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家林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1年2月2

                                      

附件:

1.被告人邹家林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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