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99号
被告人邹小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2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经密谋盗窃后,共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小区南门保安室,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之机,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邹小平进入保安室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
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共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13号小区对面,趁被害人高某某在其停放于上址的小车内睡着之机,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邹小平进去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共同去到**区**大道**市场**号**干货店,趁被害人佘某某睡着之机,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邹小平进去店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佘某某的苹果7手机、华为荣耀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上述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
2020年8月18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邹小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流行干线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公园凉亭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小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小平、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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