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邹常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07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道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室**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村建设公司大院。2018年12月12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常乐、周道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被告人邹常乐伙同被告人周道成将梁某某停放在龙口市**街道**村4号楼2单元楼下的蓝色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先推到邹常乐居住的楼下,被告人邹常乐将摩托车电锁线剪断将摩托车打着火后,被告人周道成骑着摩托车回到家中,将摩托车藏在其居住的龙口市**村**公司大院仓库内。2019年10月18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800.00元。
被告人邹常乐、周道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常乐、周道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常乐、周道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常乐、周道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常乐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周道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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