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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两次在安化县清塘浦镇、梅城镇盗窃摩托车二台,总价值人民币85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外号叫“飞哥”的男子窜至安化县清塘镇移民小区房管所旁边盗得邹某丙停放在此的新大洲丰台牌摩托车一台。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现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5740元。

2、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窜至安化县梅城镇南雅医院门口,盗得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豪爵女士摩托车一台。被告人邹某某骑着盗来的摩托车途经安化县清塘镇鱼水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现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2790元。

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邹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丙、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检察官助理:李小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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