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建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邹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邹建在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公交公司家属院、渝西大道中段阳光花园小区等地,先后三次盗窃文某某、龙某某等人分别停放的三辆二轮电动车,盗窃金额共计2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邹建在永川区泸州街公交公司家属院内,将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院内的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推走,随后藏匿于永川区红十字医院楼下的停车场内。次日10时许,邹建将该电动车内的六个电瓶卸下后,以200元钱的价格将电瓶销售。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建在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阳光花园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龙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的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亮着灯,便上前将车发动后骑走,藏匿于西北加油站附近。当日8时许,邹建回到停车的地方,将车上六个电瓶拆下后以220元的价格将电瓶销售。经鉴定,被盗的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500元。

3.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建在永川区二院住院部公交车站对面重客隆超市门口公路边,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邹建将该车推走,并藏匿于西北加油站附近。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32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邹建在永川区小桥子菜市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邹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邹建盗窃的雅迪牌TDR227Z 型等二轮电动车贰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凯

检察官助理 王茜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邹建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