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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建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367号 

被告人邹建,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自然村**。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7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邹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上17时许,吸毒人员邹某乙(另案处理)、尚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建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双方谈好价格后,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三次共转人民币七百元给被告人邹建购买毒品,被告人邹建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在他人处购买了毒品一粒麻古和若干冰毒,之后三人在南昌市**区**镇高速公路出口处见面,被告人邹建将一粒麻古和若干冰毒交给邹某乙、尚某某后,三人一起在被告人邹建驾驶来的小车内将毒品吸食完毕。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邹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传唤后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情节、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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