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单位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区**东路**号,**侯某甲。
诉讼代表人侯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公司**,联系方式1837440****、1520110****。
被告人邹志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5********,苗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栋**座**。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逃税罪被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志刚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8日至4月22日,201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4月18日至5月16日,2019年6月28日至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出资人为邹志刚及邹志刚任**的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公司**邓某某,同年12月7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邹志刚。2010年9月10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增资至600万元,股东未变,成立**公司,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邹志刚,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咨询、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咨询、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外)。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区**东路**号。在地税局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12月17日,**公司**变更为侯某甲,**是邹志刚。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底,张某甲任**公司**。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挂靠**公司的项目部以**公司名义与北京**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合作工程。工程结束后,挂靠的项目经理与邹志刚联系,邹志刚安排财务人员开发票,后付款单位将工程款转至**公司账户,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款项转给项目经理,邹志刚把记账联交给财务人员,由其记账。在此期间,**公司利用“大头小尾”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合计4532759.77元,其中2013年**公司少缴税款3725777.11元,占当年应纳税款4485772.83元的83%。2016年6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向被告人邹志刚核实**公司开具发票中存在“大头小尾”问题。2017年12月29日16时,张某甲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2018年1月10日15时,顺义区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张某甲签收。后张某甲将以上情况告知邹志刚及侯某乙。被告人邹志刚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邹志刚经上网抓逃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税务处理决定书(顺地税稽罚【2017】5号)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地税稽罚【2017】6号)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催告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合同协议书、发票复印件三页、合同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侯某甲、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志刚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志刚作为被告单位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超
检察官助理:陈晓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志刚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内含光盘2张)、散材料45页随案移送。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