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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志平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5183号 

 被告人邹志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6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1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志平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邹志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志平在瑞安市瑞祥新区双岙村附近一赌场内,以被害人管某甲诈赌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其进行勒索,后被害人管某甲被迫支付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志平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对被害人管某乙进行勒索,后被害人管某乙被迫共计支付人民币950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邹志平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丙、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管某甲、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志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志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志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晓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志平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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