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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惠滨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邹惠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住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惠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邹惠滨将一套POS机(含POS机一台,**银行的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张、U盾一个)以每年租金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将该套POS机转租给被害人陈某某用于其经营的“**商贸行”日常刷卡业务。201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邹惠滨先后三次通过手机挂失其租给郑某某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卡号:62149217********),当日10时许,被告人邹惠滨即到龙海市**镇**路**号**银行的智能柜台办理同号卡补卡业务,并查询流水。后被告人邹惠滨通过柜台取现、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盗走陈某某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98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苹果牌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邹惠滨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惠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9847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文金

代理检察员:颜丽月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惠滨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60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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