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邹成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8月3日、2002年11月1日、2005年12月16日、2008年4月21日、2014年1月8日、2015年7月16日、2017年6月22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二年、四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八个月、十个月、一年四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成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邹成明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门市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的5个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70元。后被告人邹成明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路**号小区,将被害人罗某某的4个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年4月23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邹成明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金凯丽都附近,将被害人邹某某的奇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0元。后被告人邹成明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的5个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27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邹成明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电动车发还给田某某(系被害人邹某某的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邹成明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成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成明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邹成明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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