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邹成根,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9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0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成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邹成根在本市常平镇**村一工厂员工宿舍6楼612号房内休息时,趁同事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某放在床头边的一部VIVO牌X5型手机(价值约1250元)和一部OPPO牌A11X型手机(价值1050元)。得手后,邹成根逃离现场并在常平镇一路边将盗得手机以约800-900元的价格销赃。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在本市寮步镇将邹成根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提取的一枚指纹与送检的被告人邹成根的右手食指指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邹成根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成根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成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成根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邹成根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2月3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成根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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