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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振林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邹振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振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邹振林驾驶电动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梅湖江南大道大坝时,发现路边停放着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后邹振林戴着头盔将陈某某的电动车电池拆卸下来放到自己的电动车上,被告人邹振林驾驶电动车准备逃离时被害人立即追上前去从后面拉住电动车后座扶手架,被告人邹振林直接开动电动车将被害人拽倒并拖行约三十米远,导致被害人脚部、肘部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盗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振林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40元,且在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邹振林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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