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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文祥抢劫案)_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邹文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巧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文祥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2时许,邹文祥、杨某甲(另案)、李某某(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某(另案)等人在巧家县**镇**广场入口处遇着黄某某与石某某,之后李某某(另案)等人以黄某某几年前与杨某甲(另案)有矛盾为由,将黄某某、石某某叫到**文化广场,后邹文祥伙同杨某甲(另案)、李某某(另案)、杨某乙(另案)、张某某(另案)等人叫黄某某、石某某把手机拿出来,在此过程中,黄某某一直不告诉手机解锁密码,李某某(另案)等人便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将手机密码告诉李某某(另案)等人,随即将黄某某的一部粉色VIVOY93手机、石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7C手机抢走。后李某某(另案)等人又用语言对石某某进行威胁后将石某某身上的100元现金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石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邹文祥以及同案犯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文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文祥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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