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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旭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邹旭,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址同上。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邹旭前后七次贩卖海洛因给兰某某(已另案处理):2019年11月17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0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1月20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0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1月24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0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1月28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2.5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2月2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0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2月6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双元街附近,贩卖约10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19年12月10日在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贩卖约15克海洛因给兰某某。2020年1月20日在公安机关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邹旭挡获,并在该房屋卧室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三小包海洛因,共计净重3.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旭自2019年11月以来累计贩卖约77.5克海洛因给兰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旭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锐利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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