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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昌荣抢劫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邹昌荣,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初识文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昌荣涉嫌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8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邹昌荣与石明祥(已判决)、侯某某(在逃)携带刀、剑等工具来到富源县**镇**村委会**洞附近伺机抢劫。同日8时许,三人行至**村至**村的小路上持械对邹某某、奠某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二百元,并致邹某某受伤。随后三人又在附近烤烟地边的小路上,持械对杨某某、焦某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六千余元,并致杨某某死亡、焦某某受伤。同日10时许,三人又行至**村委会小路上,持械对黄某某实施抢劫,劫取现金二千余元,并致黄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邹某某、焦某某、黄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邹昌荣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等;2.证人蔡某某、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邹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邹昌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活体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现场指认、尸体检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昌荣伙同他人暴力抢劫财物,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邹昌荣与石明祥、侯某某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被告人邹昌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周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昌荣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卷外材料10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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