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邹曙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201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曙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邹曙明伙同岳某某(另处)在武汉市硚口区常码侧路鑫城汇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某。胡某某随后将上述毒品全部吸食。
同日16时许,被告人邹曙明伙同岳某某(另处)在武汉市硚口区常码侧路鑫城汇小区门口,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胡某某。
同日17时许,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邹曙明欲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被告人邹曙明携带毒品至武汉市硚口区常码侧路鑫城汇小区门口,与胡某某见面,在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邹曙明身上查获0.5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出所信息表、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曙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曙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曙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曙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 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曙明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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