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邹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1********,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小区**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邹杨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办理邮政储蓄银行的低息贷款,以收取担保费、打点关系费用、开装修发票费用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25040元。案发前,被告人邹杨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邹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邹杨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伍册、光盘肆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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