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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杰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07号

被告人邹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巷**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区**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邹杰经事先微信与杨某某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龙湖新壹街1号楼渝逸酒店1012房间内,以850元的价格将1袋净重0.4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颗共计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民警另从邹杰随身携带的小包中查获4袋共计净重4.06克冰毒疑似物和2袋共计净重0.92克麻古疑似物。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邹杰身上查获的重量为2.54的冰毒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其余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邹杰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杰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提取封存、扣押、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杰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3.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杰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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