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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杰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邹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号**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于2011年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邹杰居住地武汉市青山区**栋**号将邹杰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邹杰卧室内查获铁罐包装的一罐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1个塑料吸管包装的10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查获塑料袋包装的3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经称量,以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1.79克,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净重16.14克,以上毒品疑似物总净重97.93克,经鉴定,在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3.物证照片、毒品称量照片;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证人詹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邹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杰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故意持有,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邹杰的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泽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杰现被监视居住于武汉市青山区**栋**号,联系电话1777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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