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指定辩护人周子荻、谭心洁,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林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林为偿还同学借款而预谋抢劫,于2018年8月14日10时许从沐川县城乘坐客运汽车前往乐山市中心城区伺机作案,并于13时38分进入乐山市市中区**路**小区,藏匿在**幢**单元**楼至**楼的楼梯间。15时许,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65岁)回家,将屋门打开通风。邹林见状,进入被害人家中,关闭屋门,向姚某某索要2000元钱,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进行威胁。姚某某不从,在客厅茶几上拾起一把水果刀反抗。邹林随即用匕首捅刺姚某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夺下水果刀,又继续用匕首捅刺其颈项部,致姚某某当场死亡。邹林劫得现金人民币350元、黑色老年手机一部、姚某某和其丈夫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姚某某家钥匙等财物后逃离现场,于15时39分离开龙翔阁小区。当日,邹林逃回沐川县城后将所劫手机丢弃,将所劫现金部分用于上网、购物等个人消费。次日5时许,公安民警在沐川县**镇**小区内将被告人邹林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被劫的部分现金、居民身份证、钥匙等物。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致右侧颈静脉横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并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邹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玉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林现羁押在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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