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51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被告人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7时40分,在丰城市淘沙镇中社村高坑组路段,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到了行人被害人黄某某,造成了黄某某当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款已到位,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邹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人;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物证。
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