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邹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汉川市中洲街上出发前往汉川中洲卫生院,行驶至汉川市韩净线33KM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7.5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酒精吹气测试结果、驾驶车辆的照片、抽血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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