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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邹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顺昌县**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火车站方向往顺昌县蝶景湾方向行驶,途径顺昌县塔山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邹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1mg/100ml,属醉酒。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邹某因证驾不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款人民币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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