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邹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4********,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村委**村恒昊公司冶炼厂,现住蒙自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时00分,被告人邹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蛮线K8+500m路段处,撞击到路边防护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35mg/100ml。
被告人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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