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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2013年3月28日因肇事逃逸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路政通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号,联系电话1382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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