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9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伙同乔某某、邹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到镇纪委、县纪委、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北京上访告状,反映邹某某的经济问题为由,向邹某某索要钱财。邹某某迫于信访压力先后支付给乔某某、邹某某等人共22100元。
2016年11月7日,乔某某将2万元赃款退还给邹某某。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邹某到淅川县公安局九重乡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供述; 3、证人吴某、邹某某等人证言;3、到案经过、收条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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