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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代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邹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自报),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大龙街**村**路**号的门店,以收取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与上家进行赌资的交割。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及正在参与投注的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并当场查获手机、收据等作案工具。经统计,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接受他人近9期“六合彩”投注的金额为28097元,使用微信接受微信名为“从头再来”、“陈某某”、“现实中的我”(均姓名不详)等人的投注,参赌人数累计逾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忠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珊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收据及六合彩资料等(详见随案财物移交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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