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刑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通化县**镇**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通化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1日至3月26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邹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大客站点附近非法拉客时,辱骂、殴打上前阻止其非法营运的客运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胡某某。经通化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8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通化县**镇**部队门口,因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发生口角一事,其无故辱骂、殴打王某某。

3.2018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通化县**镇**公寓门前,以被害人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影响其车辆掉头为由,别停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管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E0****号牌机动车在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被疑似饮酒的高某某驾驶的某某某所有的机动车碰撞后,以报警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某某某给其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常某某、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 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伟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刘某某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