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曰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住岳阳市**区**乡**村**组,待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9月2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住**市**区**路**号,待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住**县***镇**村**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梅某某、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同案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市成立****公司,租用**云服务器,经营**传奇、**传奇、**传奇、**传奇四款网络游戏。网站后台由马某某安排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管理,陈某某负责网站运营,黄炎文负责运营维护,利用“**传奇”、“**传奇”游戏中的《**城》设置摇骰子押大小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系统设置按每局玩家赢方赌资自动抽取百分之一的提成,并以缴纳2万元人民币代理费、每次充值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为条件招聘“元宝”虚拟货币代理商。“元宝”可等额兑换“欢乐豆”,供玩家使用“欢乐豆”在《欢乐城》中赌博。
2016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租赁房屋并购置相关赌博设备,邀约被告人张某合伙担任“元宝”代理商,邹某某与张某约定盈利三七分成。张某在“**传奇”游戏中注册“**元宝”(后改为“*微元宝”)账户,从事“元宝”买卖,以1元人民币从游戏经营商购买310个元宝,又以1元人民币300个元宝出售给玩家,再以1元人民币兑换320个元宝的方式回收玩家元宝,从中渔利。被告人梅某某、邹某明知邹某某、张某从事赌博活动后,仍受雇为其经营“**元宝”和“*微元宝”。经审计,在经营“**元宝”和“*微元宝”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张某用于结算的支付宝收方金额4177万余元,付方金额3647万余元,非法所得189万余元。邹某某非法所得88.35万元,张某非法所得60余万元。
案发后,邹某某退款42.6万元,张某、龙某某退款38万元,邹某退款5万元。同案人王某退款118.7544万元,余某某退款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物品;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3.证人李某某、庞某、熊某某、谢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梅某某、邹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列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梅某某、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商,从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梅某某、邹某为他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开设赌场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扣押的被告人及同案人的赌资和非法所得及用于赌博的电脑等物品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金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梅某某、邹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邹某某137********张某158********梅某某158********邹某159********;
2.移送本案案卷 6册、光盘9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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