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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街**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屯**组**号,现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搭乘飞机从大连市飞往湖北武汉市,欲联系“东哥”(身份不明)购买毒品,同年10月6日,二被告人以62000元价格购买冰毒200克、麻古50粒。后二人携带上述毒品乘坐湖北赤壁市至山东青岛市的客车返程,二人在青岛市分开,张某某携带毒品返回黑龙家老家,同年10月13日,邹某某搭乘飞机返回大连。

2018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毒品来大连找到邹某某,并将毒品放置在邹某某暂住的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咀子街**号**单元**家中。后于2018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搜缴出白色晶体净重19.07克,并在其家中搜缴出白色晶体净重105.29克、红色圆粒净重1.82克,经鉴定,以上白色晶体、红色圆粒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返回邹某某住处,拿取存放冰毒未果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在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8月1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12页,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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