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许昌市建安区**镇**村委会**号。因犯挪用资金罪2002年9月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6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病经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8月14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20年9月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邹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介绍以23万元价格购得制假烟机后,招募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许昌市建安区**镇**村非法制造假烟。2020年1月5日晚该窝点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许昌市建安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一台小型卷接机组1台(套),卷烟(散支)49.6万支、烟丝726.6公斤、卷烟纸0.22吨、滤嘴棒36万支、电子秤1台、卷烟纸箱591个、卷烟用胶11桶。经鉴定,查获的卷接机组、卷烟、烟丝、滤嘴棒、卷烟纸价格为人民币854804.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草专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绍团
助理检察员:赵世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原籍。
2、本案证据材料卷宗5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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