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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3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南湖新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4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南湖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6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8日,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成立了南湖风景区刘山庙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同年8月,为加快推进刘山庙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该指挥部就“岳阳南湖风景区刘山庙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刘山庙项目”)对外公开招标。

2014年8月,孙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刑)找到被告人邹某某,表示想挂靠邹某某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岳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以投标刘山庙项目。邹某某表示同意。投标报名截止后,孙某某、彭某某得知共计有三十余家公司报名投标该项目。两人商议采取支付补偿费用、威胁等手段迫使部分投标公司弃标或者配合某某公司中标。之后,孙某某向邹某某支付了60万元费用,委托其帮忙协调串标。随后,邹某某与湖南*甲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公司、湖南*乙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协调,要求4家公司配合孙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中标,并承诺可以支付补偿费或者给予相关好处。随后,上述4家公司均配合了某某公司投标或者主动弃标。事后,邹某某仅向湖南*甲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补偿费,剩余的45万元由自己所得。

2014年8月前后,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刘山庙项目准备对外招投标后,遂打算自己承接该项目,并先后联系了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进行围标,并商定挂靠其中的中标公司建设施工。不久,孙某某得知李某某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后,遂找到李某某,要其帮忙配合自己挂靠的某某公司中标,并承诺向李某某联系的每家围标公司补偿15万元左右的费用。李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某安排上述围标公司弃标或者配合某某公司中标。事后,孙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共计138万元补偿费用。李某某向部分参与围标的公司支付2万至8万元不等的补偿费用及支付一些投标开支后,剩余约50万元由自己所得。

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得知刘山庙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后,遂打算承接该项目,并通过朋友谢某某联系了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进行围标。孙某某得知田某某联系了多家公司围标后,遂找到田某某,要其帮忙配合自己挂靠的某某公司中标,并承诺向李某某联系的每家围标公司补偿15万元左右的费用。田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田某某通过谢某某安排上述围标公司弃标。事后,孙某某向田某某支付了共计75万元补偿费用。田某某向参与围标的公司支付部分补偿费用及支付一些投标开支后,剩余30余万元由自己所得。

2014年10月8日,孙某某、彭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中标刘山庙项目,并与指挥部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6万元;同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38万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岳阳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岳阳市发改委文件、招投标文件、收据、银行交易流水、孙某某账务支出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孙某某、毛某某、黎某某、胡某某、吴某某、付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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