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村**组,暂住龙华区***区**巷**号**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市龙华区***区**巷**号**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到银行开通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全部出卖给黄某某。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在中国**银行福田区振华支行办理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后将上述四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以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等材料全部出卖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邹某某先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在中国**银行福田区振华支行办理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号,后将上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全部出卖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获利人民币1100元。
2020年6月15日,民警在本市龙华区***区**巷**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公司档案,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民警辛某某、王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张春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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