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梅岭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袁州区寨下乡**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邹某某伙同李某某在万载县****小区实施盗窃,李某某在楼下进行望风。邹某某通过攀爬煤气管道从厨房处进入受害人许某某家中,在一卧室处的双肩背包内偷得现金12700元,之后邹某某便从厨房沿煤气管道攀爬至楼下。邹某某、李某某将所盗得的12700元赃款平分。
2、2020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邹某某伙同李某某在万载县****小区再次实施盗窃,由李某某在楼下进行望风。邹某某沿墙外煤气管道攀爬进入陈某某家中,在陈某某家中柜台处偷得一块手表和现金110元,得手后邹某某沿煤气管道再次往上攀爬,在宋某某家中客厅盗得一块手表,之后便沿煤气管攀爬至楼下。
3、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邹某某伙同李某某再次在****小区事实盗窃,李某某在楼下望风,由邹某某沿墙外煤气管道攀爬进入受害人家中,在袁某某家客厅沙发上一女士提包内偷得现金200元,一男士皮包内偷得现金100元。得手后邹某某再次沿煤气管道往上攀爬,在龙某某家中客厅墙上挂着的手提包内偷得现金1100元,之后其沿煤气管道攀爬至楼下。邹某某、李某某将所偷得的1400元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案发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邹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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