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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杨某甲等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分场**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分场**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德宏州公安局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风平收费站路口将陕E*****货车拦停,并从其中4箱香蕉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2块,经称量净重21688.07克。经查明,该车内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系被告人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包装并运输往四川省乐山市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邹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8张,保密光盘1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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