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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生于1986****日,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1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于2020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2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德恒菁英外国语学校务工期间,酒后因两台电钻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王某某朝邹某某的脸部打了一耳光,邹某某随即使用拳头朝王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致使王某某左眼出血,后王某某又使用拳头将邹某某鼻骨打骨折。当王某某到隔壁寝室清洗左眼时,邹某某又冲进隔壁寝室再次使用拳头朝王某某的左眼打了一拳,致使王某某左眼眼球破裂伤。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左眼损伤属于重伤,邹某某鼻骨骨折属于轻伤。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互相取得谅解。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互相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张靖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联系方式1837276****,被告人王某某的联系方式1527127****。

2.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强。

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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