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承德县第十届政协委员,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某某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6********,满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上谷镇某某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5********,满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2001********,汉族,专科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7日被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5********,汉族,本科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小区。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某某小区。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在承德县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的摩托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正常收取费用900元,另存在VIP业务,费用为1500元,在被告人邹某甲的指使和授意下,负责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收费的被告人刘某甲在每次考试前将VIP学员名单交给负责分配考生考场座位的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组织考场纪律的被告人邹某乙在每次考试前对VIP学员单独进行考试作弊培训,在考试中刘某甲、邹某甲等人交给王某乙VIP学员名单,王某乙分配完考场座位后,将座位号交给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等人,再由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等人通过由被告人苏某某在淘宝联系购买,后淘宝店铺来人安装的远程控制软件,在电脑上远程控制摩托车驾驶证考场电脑标记正确答案,再由考生负责点击正确答案的方式帮助VIP考生在考试中进行作弊,致使三十余名考生以作弊方式通过考试。
1、2020年5月14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一考试中,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给考生苗某某、王某丙、李某乙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2、2020年7月21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四考试中,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给考生杨某甲、耿某某、朱某某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3、2020年7月29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四考试中,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给考生徐某某、原某某、刘某丙、赵某甲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4、2020年8月10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一考试中,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李某甲给考生张某某、何某某、白某某、杨某丙、刘某丁、闫某某、宋某甲、王某丁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5、2020年8月25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一考试中,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刘某乙给考生王某戊、李某丙、宋某乙、姜某某、刘某戊、王某己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6、2020年9月8日,在摩托车驾驶证科一考试中,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给考生宋某丙、李某丁、庞某某、崔某某、孟某某、赵某乙通过远程软件答题作弊通过考试。
二、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在承德县某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的汽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汽车驾驶证收费3800元,另存在VIP业务,费用为5500元至6000元不等,在被告人邹某甲的指使和授意下,由组织考场纪律的被告人邹某乙在每次考试前负责对VIP学员单独进行考试作弊培训,在考试中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等人通过由苏某某在淘宝联系购买、后淘宝店铺来人安装的远程控制软件,在电脑上远程控制汽车驾驶证科一考场考生电脑标记正确答案,再由考生负责点击正确答案的方式为VIP考生在考试中进行作弊,致使王某庚、刘某已、于某某、刘某庚、杨某丁、王某辛以作弊方式通过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aijo牌电脑主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到案经过、承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邹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森
检察官助理:王鹤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冯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李某甲、刘某甲、苏某某、邹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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