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8月24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男, 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贵州**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9月22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3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贵州**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阳市云岩区**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9月9日被贵州省威宁县公安局抓获寄押于威宁县看守所,同年9月14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3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贵安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9月20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5日,贵州**咨询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协议书》,实施贵州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贵州**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全程参与土地房屋的征收,拟定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按征收实施进度支付房屋征收实施服务费。
在项目实施征收田某某L177号房屋的过程中,贵州**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某某、贵州**咨询有限公司在贵州理工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负责人王某某、党武乡下坝村村民黄某甲及L177号违建房户主田某某,四人经过共谋后。由田某某购买“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个户头,黄某甲购买“黄某戊”一个户头,共计四个户头用于在L177号违建房屋上进行“顶户”,由邹某某、王某某在田某某房屋四个顶户户头征收资料中虚增面积、制作虚假资料的方式,致使L177号违建房共获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2153341.38元,扣除田某某L177号违建房实际征收应得补偿款976154.2元,四人共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177187.18元。其中田某某获得“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个户头补偿款1820159.56元,黄某甲获得“黄某戊”户头补偿款33318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协议书、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推进会议纪要、房屋分割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算单、被征收房屋确权表、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黄某己、黄某戊、黄某庚、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金额达1177187.18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庭淞
2017年6月7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 被告人邹某某联系方式1359507****/1898512****,王某某联系方式1398510****/1398540****,黄某甲联系方式1331221****/1312361****;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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