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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章某某污染环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街**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初,罗某某(已诉)到四川省大邑县*甲纸业联系上巫某某,假称有资质能力帮某甲纸业处理废弃垃圾,并经巫某某介绍,承接了*甲纸业、*乙纸业、*丙纸业的废弃垃圾处理业务。以每吨垃圾150元的价格承包给罗某某处理。尔后,罗某某为快速获利,分别找到跑运输业务为生的邹某某、章某某,帮助其拉运实施秘密随处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经查明罗某某一伙人非法运出废弃的固体垃圾7000余吨,垃圾倾倒地点主要分布在乐山高新区自埝村四组、乐山安谷镇milestene厂(麦事通)、乐山市中区道座庙村5组、乐山土主镇杨家河村二组白果嘴、乐山土主镇杨家河村五组猫儿湾、乐山悦来乡六枝角村一组、乐山通江镇青衣村7组等处。其中李某某(已诉)和邹某某驾驶的渝B*****参与运输垃圾约500吨,胡某某(已诉)和章某某驾驶的川L*****参与运输垃圾约400吨。经有关机构对倾倒现场的垃圾的进行取样认定意见为: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其他有害物质。罗某某一伙人共计收取*甲纸业、*乙纸业、*丙纸业垃圾处理费用一百余万元。邹某某、章某某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辩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章某某、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某、邹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处章某某、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菊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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