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宇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诈骗。邹某某在百度上发布贷款广告,让有需要贷款的借款人留下联系电话,然后联系上述借款人虚构需要支付390元作为预存利息并可以10分钟放款,诱骗借款人通过二维码向指定账户付款,而上述款项最终转到邹某某账户被其占有已有。邹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谭某某及刘某甲、夏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要求谭某某等人负责联系借款人并使用相关的“话术”诱骗借款人付款。谭某某在明知邹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协助邹某某指导刘某甲、夏某某使用“话术”诱骗借款人。2020年5月8日,邹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在南海区**城**座**房被民警抓获。经调查谭某某、刘某甲、夏某某使用的手机,2020年4月15日至5月8日期间,三人共拨打诈骗电话约240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审讯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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