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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谭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宇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诈骗。邹某某在百度上发布贷款广告,让有需要贷款的借款人留下联系电话,然后联系上述借款人虚构需要支付390元作为预存利息并可以10分钟放款,诱骗借款人通过二维码向指定账户付款,而上述款项最终转到邹某某账户被其占有已有。邹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谭某某及刘某甲、夏某某(均另作处理)等人,要求谭某某等人负责联系借款人并使用相关的“话术”诱骗借款人付款。谭某某在明知邹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协助邹某某指导刘某甲、夏某某使用“话术”诱骗借款人。2020年5月8日,邹某某、谭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在南海区**城**座**房被民警抓获。经调查谭某某、刘某甲、夏某某使用的手机,2020年4月15日至5月8日期间,三人共拨打诈骗电话约240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审讯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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