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729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阎某某伙同邹某某,于2019年6月间, 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园等地,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介绍齐某某(女,17岁,湖南人)向刘某某(男,40岁,湖北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介绍余某某(女,25岁,广东人)向樊某某(男,28岁,河北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邹某某、阎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邹某某、阎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手机7部。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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