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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陈某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90********,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现租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杨子,女,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炎陵县**乡**村**号,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天元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黄文保,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9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乡**村**组**号,现租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铁平,男,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505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潜州市安溪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胡超,男,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共同租住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室从事非法利用网络给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等帮助。具体方式为购买、搭建网站、租赁服务器、通过百度优化赌博关键词,取得流量权重较高的网站、设置广告网页、与赌博网站进行商谈出租广告位,采取网路技术跳转等方式,为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从中非法获利。为了收取赌博网站支付的广告推广费,被告人李某甲从网上购买了他人7张银行卡(即邓某某光大银行卡62149226********、周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5158110********、李某乙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8000********、罗某某工商银行卡62155819030********、周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0898********、邓某某中信银行卡62177116********、李某丙民生银行卡62261911********)并非法持有。被告人陈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他人8张银行卡(即邮政银行卡62179958400********、建设银行卡62366829900********、62366829200********、62366829400********、62366829200********、62366829900********、62366829400********、62366829200********)并非法持有。被告人邹某某非法获利286700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1380493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448800元。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三人合伙,所得非法获利三人共同分配。被告人孟某某非法获利6021475元。

开设赌场罪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

刘某某经商量,由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共同出资、刘某某出技术合伙建立并经营鼎红彩票赌博网站,盈利回本后经营所得五人平分。因经营鼎红彩票赌博网站收款需要,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经商量,由孟某某先行垫资,由刘某某购买了他人五张银行卡(即东莞银行卡62143918800********、农业银行卡62305206800********、工商银行卡62220314080********、工商银行卡62122614080********、建行银行卡62170018300********)并非法持有。鼎红彩票赌博网站建好后在网上进行了运营并接受了充值、投注。

另依法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李某甲所有的湘******保时捷越野车;扣押了邹某某所有的湘******玛莎拉蒂轿车;扣押了孟某某所有的湘******奔驰轿车及从该车上扣押了人民币294700元;扣押了陈某某所有的宝马湘*****轿车。公安机关扣押了邹某某持有的一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两台白色iPhone8plus手机、一台黑色iPhoneXsMax手机、一个黑色移动硬盘、一个U盘;扣押了孟某某持有的一台iPhone6S手机、一台黑色iPhoneXsMax手机、一台黑色iPhoneX手机、一台黑色小米MiX3手机、一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U盘;扣押了李某甲持有的银行卡、一台黑色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台白色苹果手机、一个移动硬盘、两个U盘;扣押了陈某某持有的银行卡、一台黑色iPhone8plus手机、一台白色iPhone6Splus手机、一台黑色iPhone7plus手机、两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扣押了刘某某持有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5套、一台蓝色华为手机、一台银白色华为笔记本电脑。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合伙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孟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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