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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单元**。2019年5月8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2019年5月8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某小区1号楼1单元802房间的家中,11次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2.2019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在其家中及楼下,3次向冯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其中2次为冯某某帮助刘某某代为购买。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家中搜出白色晶体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 2019年5月2日,李某乙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助购买毒品,陈某某表示同意,并表示每克人民币1,000元。后陈某某找到被告人邹某某,在邹某某的家中以每克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陈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乙,随后李某乙给陈某某微信转账好处费****。2019年5月6日,陈某某再次以900元的价格从邹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后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乙,李某乙给予陈某某好处费100元。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邹某某家中抓获,并在其家中搜缴出白色晶体0.75克、红色药片0.56克。经鉴定,从邹某某家中搜出的白色晶体及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冯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陈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盖金梅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514060****;

2.侦查卷宗2册共172页及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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