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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宝宝”,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住常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4********,汉族,大专文化,常宁市**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村**号,住常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本院提起公诉,因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被常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他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先后租住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常宁市**街道**村**号**楼**楼卧室,期间,二被告人共同三次容留他人在卧室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与吸毒人员屈某某在黄某某家中邹某某租住的二楼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毒品。

2.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与吸毒人员唐某某在黄某某家中邹某某租住的三楼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毒品。

3.2019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与吸毒人员屈某某、唐某某在黄某某家中邹某某租住的三楼卧室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经尿液检测,邹某某、黄某某、屈某某、唐某某四人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6克、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裁定书及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书证;3.证人屈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共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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